学者观点

首页 / 科学研究 / 学者观点

孔令杰:南海仲裁案前景预测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  点击率:7245

 

 1.webp

  对于最终裁决,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它将会是一份对中国不利的裁决。中国坚持仲裁庭对案件无管辖权,其做出的裁决非法无效,对中国不具有拘束力,中国不会承认,更不会执行。

  菲律宾和有关各方则坚称既然中国是《公约》的缔约方及案件的当事国,仲裁庭所做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裁决均对中国具有拘束力,它们也会借助所有可能的途径、采取各种手段向中国施压,以期逼迫中国承认并执行裁决。

  针对这一形势,中国外交部门已经广泛寻求并获得了不少国家对本国南海政策的支持。

  显然,裁决出台后,中国和菲律宾及有关各方将会围绕该案展开新一轮的外交舆论、军事对抗,南海冲突势必随之升级。


1  最终裁决的结果预测


  最终裁决的结果取决于仲裁庭对菲方诉求所涉《公约》相关条款及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解读,  以及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证据及有关材料的综合考量和事实认定。

  目前,我们可以断定最终裁决的范围,却只能预测仲裁庭在部分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上可能作出的裁决。

  (一)最终裁决的范围

  仲裁庭在初步裁决中既已裁定菲方提起的15项诉求均构成《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端。它势必须要在最终裁决中裁定自身对预留8项诉求的管辖权,也必将在此基础上对已裁定自身拥有管辖权的7项诉求及可能裁定拥有管辖权的其他事项做出实体裁决。菲方提出的15项诉求大致可归为三类:

  (1)针对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及其法律依据,  请求裁定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主张非法;

  (2)针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海洋地物的法律属性,  请求裁定黄岩岛为岩礁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为低潮高地;

  (3)针对中国在南沙的有关活动,请求裁定中国在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及相关海域的有关活动非法。

  仲裁庭在初步裁决中裁定有权管辖菲方提出的第3、4、6、7、10、11和13项诉求,并将在最终裁决中裁定:

  (1)黄岩岛能否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2)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是否构成低潮高地,能否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是否构成可通过先占等方式占据的海洋地物;

  (3)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是否构成低潮高地,能否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4)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能否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5)中国是否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开展传统的捕鱼活动;

  (6)中国的执法船舶是否以危险方式对在黄岩岛海域航行的菲律宾船舶造成严重碰撞风险。

  仲裁庭将在最终裁决中裁定自身对菲方提起第1、2、5、8、9、12、14、15项诉求是否拥有管辖权,并据此决定是否就上述诉求所涉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

  换言之,仲裁庭有可能裁定如下实体事项:

  (1)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主张是否合法;

  (2)美济礁和仁爱礁是否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3)中国是否非法干涉菲律宾对本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

  (4)中国是否未能阻止本国国民和船舶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5)中国在美济礁的建设活动是否违反《公约》的相关条款及保护、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构成非法侵占行为;

  (6)中国与仁爱礁相关的活动是否非法激化了争端。

  (二)可能的裁决结果

  对菲方提起的三类诉求,仲裁庭可能在最终裁决中做出如下裁定:

  第一,对于南海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问题,仲裁庭可能的裁决结果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裁定自身对该问题不具有管辖权不裁定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另一类是裁定自身对该问题具有管辖权,进而作出实体裁决。

  无论如何,为裁定自身对该事项的管辖权,仲裁庭将不得不判定“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和有效性。换言之,不论是否裁定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主张合法,仲裁庭均会在最终裁决中判定该权利的性质甚至其有效性。

  在这一点上,仲裁庭将基于对《公约》第298条的解释,结合对“历史性权利主张性质的认定,很可能裁定它不构成该条所指的“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进而裁定自身对该事项拥有管辖权。至于实体裁决,有学者预测可能会有两种结果:

  一种是直接裁定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主张非法无效另一种是裁定中国必须依据《公约》主张海洋权利,南海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主张必须与《公约》相符。

  第二,对于海洋地物属性及其可产生的海洋权利,最终裁决取决于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和第13条的解释   对菲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及上述条款的适用。

  具体而言,仲裁庭极有可能裁定:

  (1)黄岩岛构成《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指的岩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2)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属于《公约》第13条所指的低潮高地,它们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也不构成可通过先占等方式占据的海洋地物;

  (3)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为岩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第三,对于中国在部分岛礁及相关海域的活动,最终裁决可分三类加以分析。

  首先,对于仲裁庭裁定自身具有管辖权的几项诉求,仲裁庭可能支持菲方的诉求。对中国在黄岩岛领海内的活动,仲裁庭可能裁定中国不得阻止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开展传统的捕鱼活动,中国在该岛附近海域的执法活动也须合理避免船舶碰撞风险。

  对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的环保义务,仲裁庭可能基于《公约》第192条和194条裁定中国应担负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其次,对于中国在美济礁的建设活动、中国在仁爱礁及其附近海域的活动,仲裁庭将在裁定美济礁和仁爱礁法律属性及中国的活动是否构成军事活动的基础上裁定自身的管辖权,进而决定是否做出实体裁决。

  最后对于菲方提起的第5、第8和第9项诉求仲裁庭很可能裁定太平岛属于《公约》第121条所指的岛屿,可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据此裁定自身对菲方相关诉求不具有管辖权。

2.webp


2  最终裁决可能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的不利影响可归结为如下四点:

  (一)南海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合法性遭到削弱 

  我国一直主张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然而,我国南沙大部分岛礁被他国非法侵占,我国尚未确定南沙群岛的基点基线,南海断续线在捍卫我国南海岛礁主权和海洋权利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一旦仲裁庭裁定中国仅得基于《公约》主张海洋权利或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必须与《公约》相符,南海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论证二者合法性的难度加大。一旦仲裁庭直接裁定南海断续线非法无效,南海断续线将名存实亡,“历史性权利”主张也随之崩盘。

  (二)南沙群岛主张即岛礁主权和海洋权利受损

  菲律宾和仲裁庭表面上把岛礁属性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相剥离,仲裁庭也肯定会对南沙部分岛礁的法律属性做出认定,并极可能裁定有关海洋地物为岩礁或低潮高地。

  这样一来,虽然我国可以基于仲裁庭无权审理主权问题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我国实际控制的部分地物可能被认定为低潮高地,不属于可被占据的海洋地物,南沙群岛将遭到“肢解”,我国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相关海洋地物主权及相关海域权利的路径将严重受阻。

  (三)黄岩岛在南海维权中的地位下滑

  黄岩岛是我国中沙群岛中唯一露出水面的岛屿,在南海维权中占据独特地位仲裁庭已经裁定自身有权认定黄岩岛的法律属性,一旦认定该岛为岩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中沙群岛海域的海洋权利将被大幅压缩。

  (四)中国在南海岛礁及相关海域活动的合法性遭受挑战 

  一旦仲裁庭裁定中国在美济礁等南沙岛礁的建设活动及中国在黄岩岛海域的维权执法活动非法,中国在南沙岛礁及相关海域活动的合法性将遭到有关国家更加强烈的质疑和挑战。

  虽然表面上看,菲方提起的诉求范围有限,不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但它们聚焦南海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法律属性及中国相关活动的合法性等重大问题

  最终裁决不仅能将对我国在南沙群岛甚至整个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利主张及南海维权产生巨大冲击,而且还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南海其他争端当事方可能效仿菲律宾提起强制仲裁程序,或直接把对自身和中国不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作为与中国谈判和交涉南海问题的依据,甚至可能在南海掀起新一轮的侵权高潮。

 

 3.webp


3  应对最终裁决的对策建议


  一是在政治上,继续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基本立场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积极开展全方位的应对工作。同时要保持战略定力,有序推进南海维权工作。

  二是在外交上,坚持仲裁庭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坚持裁决非法无效,坚持不承认、不执行裁决。坚持由争端当事方通过直接谈判解决争端,呼吁有关各方切实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做好菲方通过相关途径发起裁决执行程序的应对工作,防止有关国家发起新的仲裁程序。 

  三是在法律上,找准初步裁决和最终裁决法律依据违法、事实证据不足、逻辑推理混乱、前后相互矛盾之处,强调仲裁庭违背《公约》宗旨和目的,不当扩大解释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条款。

  擅自扩大自身管辖权,不顾南海问题的历史和现实,错误地将海洋权利依据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等南沙争端的实质问题相剥离,挫败当事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努力,破坏《南海行为宣言》的实施及《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非但无助于南海争端的解决,反而会导致南海问题更加复杂,影响南海争端的最终解决,并极有可能引发国际海洋秩序动荡。

  四是在舆论上,组织专家,借助国内外媒体和管道,准确、客观、清晰地解读南海仲裁案及中国的立场和主张,对外争取赢得国际社会对我国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对内引导国民理性认知。


4  结 论


  总之,最终裁决的出台很可能导致南海局势恶化、冲突升级。菲律宾将利用各种可能的法律和政治途径,向中国施压,逼迫中国承认和执行裁决。

  美国很可能在裁决出台的关键时间节点前后在南沙群岛海域开展“自由航行活动”,并进入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尤其是被仲裁庭裁定为低潮高地的岛礁附近12海里海域。

  裁决出台后仲裁庭和菲律宾通过仲裁程序实现了“明确争端”“限缩争议”的目的,我国倡导的解决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也将受到所谓“司法途径”的挑战,甚至南海行为准则的谈判进程将遭到拖延。


  作者: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专家,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孔令杰

  文章来源:《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年03期

 

 

 

 

 

 

 



Copyright©2015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中国 · 武汉武昌 · 珞珈山 邮编:430072 Tel:027-68756726 FAX:027-6875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