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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丽思:菲律宾的诉求不构成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点击率:7089

  就像人与人之间一样,国家间交流往来,冲突与矛盾不可避免。国家间的争端往往包含多个面向,政治与法律错综缠绕。国际法院(ICJ)认为,争端的多个面向并不影响其对争端中与法律有关的部分进行管辖。这一论述本无可厚非,但在某些情况下却导致了法院管辖权的滥用。  

  菲律宾在单方面所提南海仲裁案中,将15项诉求极力包装成法律争端,声称是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相关条款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此包装,竟会让人觉得其煞有介事。然而,再好的伪装,终会被真相刺穿。  

  何谓“法律争端”?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PCIJ)曾指出:争端是法律或事实上的不一致,法律观点或者利益的冲突。简言之,法律争端是事实之争、观点利益之争。事实之争关乎是与非,观点利益之争关乎权利与义务;而搞清楚是与非,是谈权利义务分配的前提和基础。  

  《公约》的缔结初衷是划分海洋权利范围,分配海洋权益。而根据古老的国际法原则——陆地统治海洋,一切海洋权益的划分均因陆地而起;也因此,陆地权属的确定是划定海洋界线的基础。陆地权属为国际法的另一个部门——领土法所管辖的事宜,实属海洋法管辖范围之外;任何排除岛礁权属谈海洋权益都是本末倒置,是一个伪命题。  

  同其他30多个国家一样,中国政府在签署《公约》之时就已做出排除性声明,一切与领土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有关的事宜,均排除《公约》的管辖。菲律宾在其诉求中故意绕开南沙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转而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断所谓相关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判断中国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菲律宾的大陆架权利,判断中国的“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本身就是本末倒置。  

  首先,菲律宾所谓的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实体上是海洋地位的领土地位问题,超出了《公约》的范围,也超出仲裁庭管辖权的范围。  

  其次,《公约》中对于低潮高地、礁石和岛屿等海洋地物的规定,或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有关,或与领海划定有关。而要判断中国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菲律宾的大陆架权利,前提是中菲两国已划定了大陆架边界。可事实是,中菲两国间的大陆架边界尚未划定。菲律宾在尚未用尽协商、谈判等方式的情况下,预设前提、变相要求仲裁庭确定菲律宾对所谓“西菲律宾海域”的大陆架拥有管辖权,也预设了划界结果。  

  菲律宾认为中国侵犯了菲渔民在黄岩岛海域的传统捕鱼权,认为中国的执法船违法作业,其暗含的前提就是黄岩岛属于中国,周围海域已为中方领海,根据《公约》,他国在本国领海上有且仅有无害通过权,并无其他权利。  

  菲律宾要求仲裁庭判断“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问题,然而仔细考证中国的主张就能发现,中国所主张的是对断续线内所有岛礁的主权,进而根据对于这些岛群的主权主张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此外,中方的历史性权利也已存续了千年,远在1982年《公约》缔结之前。《公约》虽多处提及“历史性权利”概念,但并未对其具体内容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菲律宾此举是将一个公约之外的概念强行纳入公约解释范畴。  

  菲律宾在实体问题审理时认为中国所提的“历史性权利”不能满足“三要素”;而菲方所认可的“三要素”来源于联合国秘书处文件——《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制度》,这一文件的原始出处为《1962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然而,尽管拥有“联合国”的头衔,这一文件并非条约,也并非习惯国际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若国际法对于该文件中探讨的“历史性权利三要素”无异议,为何不将“历史性水域”这一概念写入之后制定的《公约》?事实是最终《公约》的文本中只提及了这篇文件中的“历史性海湾”。这说明关于历史性水域、水域的历史性权利未能形成统一的国际法认识。既如此,又何来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符合一般国际法呢?  

  在美国统治菲律宾期间,菲律宾的领土已被明确限制,其中并不包括南沙诸岛。1948年,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正式公布标有断续线的《中国南海诸岛位置图》,南海沿岸国家对此均没有提出异议。但在70年代,随着南海油气的发现,南海形势突变,存续多年的断续线突然受到挑战,菲律宾和越南等南海周边国家用武力分割占领中国的南沙群岛,单方面开发油气资源,南海争端开始显露端倪。2010年美国高调宣布重返亚太,2013年菲律宾提起此次仲裁,区域外国家与区域内国家勾结、构陷中国的意图再明显不过。  

  国际法院曾明确指出:法院必须探明诉求的真正客体和目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表面上寻求对《公约》的解释,而真正做的却是以法律包装,以舆论造势,将一个复杂的政治争端裹挟进法律的外衣。菲律宾的诉求也未能剥离出争端的法律面向,不构成关于南海海域的权利与义务之争。其诉求的真正客体是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这完全超出海洋法所能调整的范畴;其真实的目的,是通过确认之诉,为其侵犯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提供所谓“法律基础”。这样的单方面挑衅行为,只会破坏南海秩序,加剧地区矛盾。  

  作者: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后、讲师  哈丽思

  资料来源:《瞭望》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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