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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泽伟:仲裁庭强行扩权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消极影响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点击率:7625

  2015年10月29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由菲律宾单方请求组成的国际仲裁庭,做出了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初步裁决。2015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强调该“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南海仲裁案的初步裁决,体现了仲裁庭的强行扩权趋势,并将对国际法律秩序带来消极影响。

  其一,仲裁庭的初步裁决体现了强行扩权的趋势。

  2013年1月23日,菲律宾依据《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提起强制仲裁,提出了多项诉求,要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用南海“九段线”划定主权的做法违反了《公约》,并要求中国停止侵犯菲律宾主权和管辖权。  

  虽然中国政府于2014年12月7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指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因此仲裁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再次重申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然而,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仍然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做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初步裁决,认为“裁决中国在程序中的不出庭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以及对菲律宾多项诉求具有管辖权。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的初步裁决,体现了仲裁庭的强行扩权趋势。  

  其二,仲裁庭强行扩权违背了国际仲裁的基本要求。  

  根据现代国际法,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序文也明确指出:“提出仲裁的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  

  众所周知,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一直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事实上,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也早有共识。例如,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  

  况且,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就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可见,仲裁庭强行扩权违背了国际仲裁要基于国家同意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三,仲裁庭强行扩权破坏了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律秩序。  

  现代国际法律秩序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的。各国之间既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也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更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在各主权国家之间,不存在“垂直的”义务,只存在“水平的”义务。因此,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争端当事国可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公约》第280条对此也明确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然而,仲裁庭不顾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的基本立场而强行做出裁决,这种扩权行为必将破坏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律秩序,并对一国主权带来损害。  

  作者: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专家、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  杨泽伟 

  资料来源:《瞭望》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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