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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红生: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与国际法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点击率:1413

本文作者

盛红生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2年第4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在后冷战国际格局演变过程中,中国与其他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成为引人注目的重大事件。新兴国家在推动国际法发展变化过程中发挥了突出作用,至少表现在阻止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国际法的异变及促进国际司法公平多元发展等方面,而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推动国际法发展变化的过程明显呈现出渐进而非突变的特点。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能否主导21世纪整个上半叶国际法的走向,关键就在于其能否为国际社会提供足够多的安全、经济发展、人权保护、国际规则等公共物品,为国际秩序的重构做出实质的积极贡献。

 

一、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是促成二十年来国际法发生巨大变化的重要动因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然而,1997年始自泰国的亚洲地区金融危机使西方发达国家逐渐意识到,要解决全球性金融问题离不开新兴国家的参与。2008年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可谓自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世界经济面临的最大挑战。在旧有格局日渐解体,而新秩序形成的过程中,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无疑成了促成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生重大变革的主要推动力量。在这个背景下,美国等西方大国也不得不调整其与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的关系,主要是增加新兴国家在国际经济类组织的投票权等。

 


二、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国际法走向民主化

 

冷战结束后,现行国际法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安全的作用和正当性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屡次违反国际法使用武力的做法受到挑战,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呼唤国际社会创制新的、适应国际社会现实的“武力使用法”与“集体安全制度”的原则与规则。西方有学者认为,如果国际法中也存在位阶或者说“等级”的话,那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就处于最高等级。因此,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未来发展走向就更加值得密切关注。在此背景下,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逐渐形成一种政治势力,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抵制美西方国家利用现有机制尤其是维护和平与安全机制来干涉中小国家内政,具体表现在朝核问题和伊核问题等方面。虽然我们不敢说新兴国家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上始终立场观点一致,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冷战时期美国为了庇护以色列长期多次阻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召开紧急特别会议,涉及以色列的安全理事会决议美国一概投否决票。现在的局面是,以中俄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经常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观点相同或者相近,因此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就出现了投票基本一致的情形,中俄两国甚至出现为了秉持国际正义和支持新兴国家而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多次投出两张否决票的情况。

 

三、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际司法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话语权有所增强,力主加强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功能并促进国际法治。在一系列国际司法机构中,来自群体性崛起新兴国家的法官增多,发表“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s)和“单独意见”(Separate Opinions)的比例比以往明显提高。这些做法使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在西方国家法律理念之外引入新的法律文化和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也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司法的多元化和包容性。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对于当前国际法中“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这一对矛盾的冲击和影响也是巨大的。在“侵略罪”的定义问题上,中国反对西方做法,主张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专属权利,这是《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作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基础,《罗马规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制定侵略罪构成要件时国际刑事法院与安全理事会的这种关系,因此修正案未能完全反映《联合国宪章》和《罗马规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理事会五常在侵略罪的认定权问题上立场基本一致,认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应具专属认定权。

 

 

 

四、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影响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推动国际法变化发展的过程是渐进而非突变的,至少可以从中归纳出以下几种主要特点。首先,群体性崛起新兴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是其能够实际推动和影响国际法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与国内政治相类似,也都经历了从经济到政治,从维持现状到改变现状的转变。其次,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内容是争取获得与现有的强势大国和国家集团平等或对等地位,因而基本上代表着推动历史进步的力量。此外,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促成国际法发展变化的过程充满了斗争,对抗的方式包括和平的方式和武力的方式,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通过非强制方式达致新的平衡,但是有些情况下却是以武力方式解决的,对此必须在心理上有所准备。最后,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并不能完全实现改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主张,而是与原强势大国力量之间形成新的均衡,这种均衡将持续较长一个历史时期,使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稳定状态,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在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带来世界经济、政治实力对比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有的国际法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亟需进行调整。

 

 

结束语

 

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实力对比出现重大变动是此轮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的大背景,崛起的基本态势是东升西降。由于新兴国家在群体性崛起过程中的利益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它们对当下国际秩序的保留和不满也就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出来了。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后从主观上要求改变目前国际秩序中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具体主张包括“回归多边主义”、“国际关系民主化”、“接受新安全观”、“国际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责任应平衡”和“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等。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为实现其主张,与既存的强势大国或者国家集团力量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斗争的实际直接结果是增强了新兴国家在处理重大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如果我们借助于“规范学派”的研究方法,就会重视和强调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与后冷战时期国际法律秩序构建之间的互动关系。当下在国际事务中各种热点和危机失控的风险明显增大,各国在经济、金融、政治和法律方面都有进一步加强合作的要求,其结果是在国际政治中多边主义“王者归来”。但是我们若是循着“多元主义”的视角来观察,就会发现从总体上看,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演变的确施加了全方位的影响。

 

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方面,与其他规范相比,国际法的优势十分明显。目前国际法的状态还处于一个急剧变动时期,只有经过更大范围的变革,才能使国际法逐渐适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国际格局。中国是近年来对全球事务日益具有影响力的新兴大国,同时又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在变动的国际格局中努力塑造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不再以“旁观者”而是以“融入者”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积极面对以前可能并不需要直面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关注与国际法实践的过程中,中国国际法学者也应当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形成一套成熟的、能够体现中国特色和增进中国“诉求”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作为国际社会中“由弱变强的成员”和目前“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国家”阵营中的重要一员,我们应沿着自主参与、全面了解、主动利用、积极影响和逐渐改变的进路,增强话语权和主导权,利用一切国际场合反映中国的观点和要求,最终取得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一道共同制定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地位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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