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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汛 张励:国际河流冲突频度为何存在差异?基于22个案例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3日  点击率:506

本文作者


吴波汛

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张励

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高校智库复旦大学宗教与中国国家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2年第1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文章基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方法,选取了22条国际河流作为案例,分析了在何种原因及条件下,国际河流的水冲突频度会出现差异。基于学界当前关于水冲突的主流解释,文章主要验证了霸权稳定理论、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以及资源稀缺理论所提出的相关假设。

具体操作上,文章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干流大坝数量、流域权力分配结构、流域管理条约或制度、第三方干预、历史或领土争端6个因素作为国际河流冲突的原因条件,通过对22条国际河流进行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得出了三条解释国际河流冲突的原因组合。其中,霸权稳定论、国际机制论和资源稀缺论在分析结果中都得到了验证,适用的案例包括多瑙河、两河流域、约旦河、印度河、尼罗河等流域。然而,在恒河、拉普拉塔河、格兰德河与科罗拉多河流域,霸权稳定论和国际机制论却遭到了挑战。在上述四条国际河流流域内,下游均存在权力优势国,同时也都建立了国际河流管理制度,但是水冲突仍然频发。

本文经过分析发现历史与领土争端、第三方干预模式以及水利基础设施开发强度将对流域国家的权力运用与机制有效性产生重要影响。

一、国际河流冲突的既有文献梳理

通过对既有水冲突研究的文献进行回顾与总结,文章指出,现有关于国际河流冲突的理论解释多集中于水霸权、国际机制缺失、环境资源稀缺等单因解释,而多因和复合理论解释仍未成为主流。与此同时,对国际河流冲突产生的原因的分析多采用传统的定性方法,例如历史研究方法、诠释法或个案研究方法,这就导致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容易受到主观偏误的影响,且这些解释路径往往不具备较强的可推广性。本研究试图综合国际河流冲突爆发的已有解释变量,通过对22条国际河流冲突爆发的原因进行定性比较分析(fsQCA),得出一系列复合(多因)解释路径,希望能够弥补相关研究的缺憾。

二、研究方法与案例选择

(一)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选择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作为研究方法。文章分析的案例数量为22个,为标准的中等规模样本。同时,根据文章开头部分的文献梳理,跨境河流水冲突频度的高低并非单一因素所能解释,其涵盖了多重原因甚至是复合因素,因此QCA方法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帮助厘清影响跨境河流冲突频度的条件组合。

(二)在案例选择上,本文参照俄勒冈州立大学的跨境水争端数据库(TFDD)选取了22条国际河流,选取标准综合考虑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不同烈度的水冲突都要予以体现;二是高、中、低三种不同的水冲突频度也都要涵盖;三是国际河流要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和一定的资源利用价值,从而能够产生更大的学理和政策价值;四是22条国际河流的选择聚焦于拥有国际河流的四个大洲,并部分参照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四大洲的国际河流分布数量比例进行分配。根据上述案例选择标准,本文选取了8条亚洲国际河流、4条欧洲国际河流、4条美洲河流以及6条非洲河流。为了使研究结论更为完整和具备解释力,22条国际河流的选取基本兼顾了正面案例和负面案例,其中,正面案例(即冲突频度高)为10个,负面案例(冲突频度低)为12个。

三、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的选择

(一)条件变量及假设

1.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

第一个假设:国际河流流域内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越少,水冲突爆发的频度越高。

2.大型水坝数量

第二个假设:国际河流干流上的大型水坝数量越多,越容易引发水冲突。

3.下游是否有大国

第三个假设:国际河流下游不存在大国时水冲突事件的发生频度会更高。

4.历史或领土争端

第四个假设:国际河流流域内存在国家间的历史或领土争端时更易发生水冲突事件。

5.公认的流域条约或管理机构

第五个假设:当国际河流没有公认的流域管理机制或条约时水冲突事件更易发生。

6.第三方干预

第六个假设:国际河流如果存在第三方强加或独断式的干预方式时更易引发水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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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果变量选择

本文将结果变量设定为国际河流发生水冲突的频度,即1948年至2008年所发生的水冲突事件的数量总和。当前最具知名度的两个跨境河流水事件数据库有两个,分别是俄勒冈州立大学的水争端数据库(TFDD:Transboundary Freshwater Dispute Database)和太平洋研究所的水冲突年表(WCC:Water Conflict Chronology)。对水事件的搜集主要参考了俄勒冈州立大学的跨境水争端数据库(TFDD),主要原因在于水冲突年表(WCC)数据库收集的水冲突事件多为次国家行为体间发生的冲突,且同TFDD相比,国家间冲突事件的统计有较大的缺漏(仅涉及暴力冲突事件)。据此,本文选取TFDD阈值在-1至-7区间的事件发生数量作为判断国际河流水冲突频度高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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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量赋值及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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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结果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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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模糊集真值表进行条件组合覆盖率的运算,得出中间解(Intermediate Solution)的运算结果,共包含了三种条件组合(见下表8)。可以标示为:

国际河流水冲突频度高=下游无优势大国*第三方不当干预*水资源稀缺+缺乏流域管理机制*存在历史或领土争端*第三方不当干预*水资源稀缺+存在优势下游大国*存在流域管理机制*无第三方干预*干流巨型大坝数量较多

同时这三种条件组合的总覆盖率达到了0.82,可以认定为三组条件组合可以解释大部分案例。其中第一个条件组合的原始覆盖率达到了0.54,代表第一个条件组合“下游无优势大国*第三方不当干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少(~DGP*TPI*~WPC)”可以解释一半以上的案例。之后,文章对三组条件组合进行了过程追踪,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条解释路径可以厘清包括多瑙河、两河流域、约旦河、印度河、尼罗河在内的五条国际河流冲突高发的原因,本文归纳了这一机制,得出水资源稀缺将导致国际河流问题被“安全化”且具备高度敏感性,这将使国际河流的分配和利用处于一种“零和博弈状态”。此时,国际河流的权力分配结构将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流域内是上游占据优势或者一种均势结构,则流域内问题解决的动力和能力将极为低下,零和博弈的状态将难以被有效打破,最终催生国际河流的冲突爆发。同时,在零和博弈状态下,第三方干预的介入往往被域内国家所不信任,如果第三方干预过于独断、有偏向性,这一外部力量甚至有加剧冲突风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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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解释路径可以厘清包括约旦河流域、两河流域、恒河流域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恒河流域中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双边水冲突进程挑战了霸权稳定论的既有解释,即在恒河流域,尽管印度相较于巴基斯坦和尼泊尔是下游河岸的优势大国,但是其却难以遏制冲突以及促成国际河流合作。相反,这一案例印证了马克·吉托恩等的“霸权冲突”理论,即印度作为流域霸权国在单边主义和遏制战略指导下所建立的双边水条约导致了更多的冲突而非合作。

第三条解释路径可以厘清拉普拉塔河、格兰德河、科罗拉多河流域内水冲突频发的原因。这一解释路径不仅对霸权稳定论造成挑战,同时还对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形成冲击。即在国际河流流域内尽管存在着全流域的管理机制,但是机制有效性仍有可能通过流域内国家的“监管套利”而变得低效。同时流域内霸权国对第三方干预的抵制则会导致流域合作僵局更难被打破,从而维持高频度水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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