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下午,以“日本核污水排海的国际治理问题”为主题的讲座在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406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高之国法官主讲,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余敏友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余敏友院长向到场的师生们简要介绍了高之国法官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与重要的学术贡献,并对高法官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而后,高法官围绕与日本核污水排海相关的国际治理问题作了精彩报告。
(主讲人:高之国法官)
高法官首先指出,尽管日本方面一再强调即将于今年夏天开始排放的福岛核电站核污水中的氚含量符合排放标准,但是却没有提到核污水所含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待排核污水中有多种放射性物质的含量,仍然严重超标,一旦排放入海,对全球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乃至人类发展安全等方面的威胁不容忽视。高法官结合美国和德国等国的相关研究机构的计算机建模图像,向大家展示了核污水排放入海后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太平洋沿岸国家的严重威胁。并归纳总结认为,日本核污水排海本质上是一个国际海洋治理问题,有必要对日本核污水排海所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采取合理的防范和应对措施。高法官还从日本国家治理决策与发展方面介绍了日本核污水的五种处理方案,但日本则是采取了成本最低、操作难度最小,并将持续30-40年的直排入海的方式,其潜在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史无前例。
其次,高法官围绕日本核污水排海国际治理中的法律问题,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与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判例等方面向大家作了进一步阐释。国际条约方面,主要涉及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诸多条款,其中,日本决定将核污水排海明显违反了《公约》第195和第197条的规定。此外,结合《公约》第237条,日本的排污行为还可能构成对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等其他国际条约所定义务之违反。国际习惯与一般法律原则方面,高法官认为可能涉及风险预防原则、审慎义务原则、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国家责任及赔偿原则等六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是法院可以解释和适用的国际法依据,并且都与日本核污水排海的行为有关。国际判例方面,诸如1938年特雷尔冶炼厂案、2001年莫克斯工厂案、20021年皇家壳牌案等,都为处理日本核污水排放等问题提供了可能的判例理据。此外,日本国内民众对东电公司发起的集体公益诉讼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针对上述围绕日本核污水排海在国际治理方面的问题,高法官还从政治路径、法律路径、仲裁路径等方面提出了研究应对之策。政治方面,可以考虑积极通过外交谈判促进全球合作,在国际上提出了“良好排海合作倡议”(BDI),为相关问题的政治解决贡献中国智慧。法律方面,可以充分、合理地运用联大决议、安理会决定、国际司法程序、咨询管辖和临时措施等手段,努力阻止或者延缓日本核污水排海的实施。仲裁方面,可以提起门槛较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也可以按照一般仲裁程序寻求解决。但由于仲裁程序的效率较低,不宜作为主要的应对手段。而中国作为受日本核污水排海影响较为严重的大国,目前的应对政策与实践还主要集中在外交领域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交锋,对在今年夏天日本核污水排海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
在提问环节,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丽博士对核污水的用语和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提问,武汉大学边海院教授雷筱璐博士针对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海洋划区理念的提出了问题,来自武汉大学边海院的研究生龚俊铭和芝慧杰对争端解决方式和海洋治理理念提出了相关问题,高法官对上述老师和同学的问题一一解答。
(提问环节)
高法官总结说,日本即将实施的核污水排海决定,未能遵守和履行上述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涉及的义务,构成了国家不法行为,日本应当承担相关的国家责任和损害赔偿义务。我国为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施策:第一,制定国家和地方应对日本核污水排海风险管控的应急计划;第二,加快推进本土化的核污水污染损害的计算机建模;第三,积极开展相关的国际法研究工作并及时公布研究成果;第四,适时调整我国应对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立场和政策,对国际司法程序善加利用;第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第六,启动核污水污染损害证据的收集整理,为未来可能的外交和法律斗争做好准备。
(讲座合影)
最后,武汉大学首位“周鲠生讲席教授”黄解放博士做了精彩总结,高之国法官非常高兴地与各位师生代表合影,本次内容丰富的高质量学术讲座完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