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叶正国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
余淑娟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原文刊载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3年第3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自主性与主体性受到高度关注。将视野拓宽至中国话语的整体表达,能够发现作为从中国经验中提炼出的可面向国际交流的话语,人类命运共同体具备转化为法学学科范畴的有利条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十年以来,法学界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逐步深入,产出了一系列新成果,不断推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本文从法理阐释、法律发展和法治建构三个层面梳理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研究的学术脉络及其理论贡献,欲呈现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代表的政策话语向法学学术议题转化的实然过程,并对学界的相关成果进行描述与评价。
一、法理阐释:互鉴与共融
源于政策话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并非法学意义上的规范概念,需经历一个对其进行再理论化的学理转译过程。因此,学界在整体研究偏好上,表现为先将其视为某种价值理念,从更新法理观念的角度入手对其进行初步探讨。在研究内容方面,以对法秩序、法文化和法权利三大主题的探讨最具特色。
(一)法秩序:统筹内外
最初,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一种法治“意识”的形态进入法学界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方向的探讨中。国际法学者最先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上的体现作了初步描述,使其进入“法”的视野。此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系统展开促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打破部门法界限,开始与法治建设、法治秩序相关联,实现了对国内法秩序与国际法秩序的双向考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内外共通的法治文明价值,强化了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观念。它意在倡导无论国内还是国际,法治发展都应符合人类共同福祉,根本区别于某些西方国家不分国内法国际法或追求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的行为,与西方国家基于霸权而主张的 “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形成鲜明对照。
(二)法文化:整合古今
在法学领域对其理论渊源的探讨中,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华法文化之间的承继关系得到了深入挖掘;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所蕴含的现代国际法观念也使其常被认为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学者们往往将人类命运共同体阐释为中国传统法文化与现代西方国际法治思想融合迭代的产物,论证重点总是一种对已有思想理念的辩证吸收与创新。
其中,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法文化渊源的讨论,集中于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和“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但人类命运共同体并非只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自然延伸,仅以中华法文化理念作为法理语境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渊源,难以支撑论证。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很多学者都关注到人类命运共同体融合中西法治理念的特征,但对其中“西”的理解并不相同,而这往往取决于具体的法学分支方向。
(三)法权利:连结群己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催化了我国法学界对着眼于人与共同体关系的权利理论建构进程。学者们的研究方向较为一致,主要论证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当代中国人权理论的发展贡献,具体可分为革新人权观、丰富人权种类、促进人权保障三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观,有着“平等”和“包容”这两个关键词,在权利主体上表现为个人、国家、人类整体三个层次的逐步推进。在权利类型上,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使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和环境权等人类共同享有的已获普遍承认的人权得到突出强调;另一方面,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启发下,一些新兴权利(如“代际权力”“美好生活权”等)被提出。在权利保障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突出了全球连带关系,指出必须从关系性视角、共时性视角去看待人权和人权促进与保障。
二、法律发展:提炼与展开
目前在规范层面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描述与评价的学术成果较为有限,但仍可梳理出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建构展开的三种方式。其一对应规范法学的研究范式,提炼、解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价值。其二对应部门法学的研究范式,考察人类命运共同体何以实现对传统部门法学规范理念之形塑。其三对应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指出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属概念”的各领域共同体,本身已成为对应领域法学研究的重要话语支撑。
(一)规范法学与内涵解读
应当区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前者才具有一定的学术讨论空间,因为后者的政治阐释已较为充分。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宪法学研究中的“共同体”进行比照,能够发现它并非一个对应某个实体的概念,也不具有相对性和外部关系,而是强调价值共识的和谐一致。因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构建”,并非是指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然制度形态,而是对人类同呼吸共命运的具有普适性的价值提倡、塑造与引领。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可被视为国际社会普遍形成“安危与共”认知的一种存在状态,这同样指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非实体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性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其难以转化为法学意义上的规范概念。
(二)部门法学与价值形塑
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提供的一种基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化共识性理念,为各个部门法的解释与完善注入了新的价值驱动力。宪法学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建构作用更多体现在此种包容性观念之纳入对宪法发展的意义,以及该理念对下位立法所能提供的价值指引。国际法学中,学者们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当代国际法价值取向的一致性,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来了国际法治内在视域与逻辑的转变。它使重视“国际合作”的重要价值再次显现,并对国际法规范形成中的共进意识予以强调。在此基础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法价值构造和国际法解释新进路被进一步分析。即使是更多关注一国的内部治理的法学部门,如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人类命运共同体仍然能够为其规范建构提供指导性思路,这也是近年来法学界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趋势所在。
(三)领域法学与话语支撑
我国陆续提出的诸多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存在种属关系的“命运共同体”,与法学研究中新兴的领域法学形成了某种程度的暗合。虽然当前相关领域规范话语建构的具体化和精细化程度尚有不足,但这些范围限定、对象具体的命运共同体本身即为领域法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着话语支撑,成为领域法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推进力量。如海洋命运共同体为BBNJ协定磋商、海洋塑料污染规制等海洋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提供新视野与理据,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网络空间争端处理和网络隐私权冲突规范重构提供应对思路,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为国际卫生法的法理建构确立主体性和价值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解决当前环境法治难题提供指引,等等。
三、法治建构:体系与路径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路径研究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研究走向精细化的产物,主要考察人类命运共同体进入法治领域后引起的制度反应。人类命运共同体既能够对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引,又能进一步更新国内法律制度建设理念,更能为涉外法治的制度规范体系建构提供理念支撑。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制度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相关领域的制度建构提供原则指引和目标导向,另一方面相关领域的制度完善也将进一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共识的形成。
(一)国际法治:组织、平台与机制
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离不开各类国际制度。在广义上,国际制度主要通过正式机构,也即国际组织来实施。有学者通过系统梳理指出,目前中国在国际层面已通过多边和双边的合作来倡导并逐步推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全球及区域性诸多多边国际组织也已将其作为相关活动或文件的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应以推动联合国改革的方式来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还有学者发现了当前以“一带一路”国际制度建设为核心、以现有国际制度改革为驱动、以周边国际制度建设为首要方向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制度化的进程特征。除此之外,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推行的重要抓手,上海合作组织也进入了学者的研究视野。在极地、深海、外空等新疆域的国际治理上,以“互利、合作与共赢”为关键词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进一步为相应平台、规则和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引领。
(二)涉外法治:原则、目标与视角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要求,使很多关注涉外制度建设的学者聚焦国际法与国内法接榫的具体领域,尝试提出能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效衔接的涉外领域制度建构方案。学者认为中国在共同应对全球挑战方面有机会开展相关涉外立法活动,于是在环境治理、卫生治理、生物多样性、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反腐败等诸多领域展开了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在这些研究中,人类命运共同体往往成为制度建构的原则与目标,或者是分析制度完善路径的一种视角。相关研究本身并非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对象,而是以分析某一具体涉外领域制度为主,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作为主要背景。如在民商事涉外领域,有学者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为依据,探讨了国际私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相关问题。在公法领域涉外活动方面,学者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我国反恐国际合作指明战略方向,为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利依凭。
(三)国内法治:融合、跟进与不足
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并非彼此孤立,而是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一方面,很多国际义务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具体落实;另一方面,国内法治会向国际社会传递诸多信号,也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制度范本。因此,推进国内法治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路径。
我国在宪法和党章中均明确规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条款,近年来国家立法和党内立规也越来越多地将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学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国内法治跟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的制度建设进路。如在立法思维上,有学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成为立法理念和原则,以此完善法治体系并贯穿于司法和执法始终。在具体的部门立法上,学者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于每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有所体现,尤其是以人权条款作为切入口,并推动部门立法的观念更新。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未来或可从比较法入手对其进行系统研究。
四、结语
通过上文,能够看出当前法学领域已多层次多角度地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了初步研究,在法理阐释、法律发展和法治建构层面均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各法学领域对于该主题的研究深度存在明显差异,学者们研究成果之间也缺乏一定的对话与互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研究在学科成果上的平衡性及研究主题的延续性及聚焦程度有待改善。
在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上,以期刊论文和报纸文章为主。学者们往往仅就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个别内容作展开,或者仅在文章中部分提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未能持续深化、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法理念的完整建构。
有鉴于此,一方面,未来法学领域仍要加强对于基础理论的研究,特别是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在法理学和宪法学领域的界定。另一方面,则应尝试运用多维度的思维方式,既要立足国际视角,又要关照国内现实,既要有纵向分析,又要横向对比,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更加具体化和系统化。与此同时,在非理论法学领域,要强化问题意识,推动其与重大现实问题相结合,为世界性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提供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最后,由于法学领域的特殊性,从法学视角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应当更加注重话语体系的规范建构与表达。法学界或可更进一步回归法学方法,从规范文本切入,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真正成为法学研究中的规范概念,推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生成。